▲政 策 宣 導▲

政 策 宣 導

(一) 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,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並得按次處罰。

(二) 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
(三) 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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